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

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33民初593号
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
法定代表人:翟素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6月14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栾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志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建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