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1-22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赵民保字第00095-1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赵民保字第00095号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了被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的冀A×××××号小型轿车。现被申请人已经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的冀A×××××号小型轿车的扣押。
审判员  刘建芬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