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3号
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翟素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国昌,河北邦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农丰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北环路中段(无极县东中铺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刘彦卿,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农丰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极县农丰农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极县农丰农用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5元减半收取632.5元由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登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