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无民二初字第00112号
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赵县自强路96号。
法定代表人翟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河北帮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极县冀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极县北环路东头路北。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无极县冀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无极县冀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无极县冀兴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3036元减半1518元由原告赵县天同农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贾改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侯彩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