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33民初66号
申请人:***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自强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0082658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同农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事项:一、请求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8000元;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东方红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YZ-4D2型,机架号YD4580BL007310,车牌号0133606)一台,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同农机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98000元;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东方红牌自走式玉米收获机(4YZ-4D2型,机架号YD4580BL007310,车牌号0133606)一台,保全价值5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