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33民初291号原告:***同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自强路9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3700826583J;
法定代表人:***,职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职业个体经营者,住**。
原告***同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同农机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同农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