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607民初169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俊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北沣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住所:襄阳市襄州区春园东路天润大市场一区117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被告:***,女,198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襄阳市南漳县。
被告:刘琛,男,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南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沣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刘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按照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湖北沣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刘琛的通讯方式及地址给被告湖北沣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刘琛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文书,但电联无人接听,该地址查无此人。
本院认为,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在起诉时虽然提供了被告湖北沣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刘琛的住所信息,但该地址查无此人,经本院审查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玲的准确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宏展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江梦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