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5执3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井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学彬,职务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一、二审判决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现本院查明,2020年10月13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取了一、二审卷宗,并已立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4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 军
审判员 孙天鹤
审判员 舒 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姜源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