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403执64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鹤岗市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岗市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太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进行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黑0403执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大龙
审判员 白丽明
审判员 白 梅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院印)
书记员 董靖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