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内2501执异27号
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
法定代表人赵井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秀华,黑龙江弘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二连浩特中商金鼎晟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马欢欢,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马欢欢,女,汉族,现住二连浩特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源县。
本院在执行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二连浩特中商金鼎晟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追加申请,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申请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建华
审判员 聂 彦
审判员 云晓鑫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萨茹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