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执监1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井文,职务:总经理。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与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了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申请执行人的案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将本案指定到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顺利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由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仲谦
审判员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