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执27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8年7月20日出生,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德政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赵井文,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黑0406民初51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本案移交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执273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范秀蓉
审判员  张忠福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