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406执1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53委1组。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19委11组。
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红旗路德政楼119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东山区安康社区10委13组。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18)黑0406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于2020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9月25日,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达成长期执行和解协议,对本案执行款做出约定。为此,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2020)黑0406执165号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天麒
审判员 鲁晓涛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金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