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406民初538号
原告: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学彬,职务经理。
原告鹤岗市汇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合信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2年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建被告一号二号楼,建筑面积12303.73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15,625,737.00元。截止2017年10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4,777,198.70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并给付欠款利息。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认为原告在我院已重复起诉三次,社会影响很大,不同意由我院继续审理此案。
经本院报请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19日将此案指定由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波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