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富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206执276号
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罕伯岱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富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富区杜达乡罕伯岱村
法定代表人*高娃,系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富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3)富民初字第65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富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民委员会给付工程款1053001.00元、案件受理费21994.***元,合计10749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房产、证券、银行、车辆、工商及线下相关查询,富区杜尔门沁达斡尔族乡罕伯岱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经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现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07499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