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万经海与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富法执字第21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红岸街道。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杜达乡罕伯岱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借款3588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齐齐哈尔华旭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又无可供执行财产,***鉴于上述情况,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4)富商初字第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