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604执恢113号之一
申请人:大庆市民安安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大庆福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冻结了交通银行账户:236000618018010026115,人民币,201895.94,交通银行大庆通银支行,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交通银行账户:236000618018010026115,人民币,201895.94,交通银行大庆通银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笑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