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呈执字第45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云兴路***号。
法定代表人杨远发,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不详。
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七甸街道办事处大哨村(呈贡区工业园区内)。
法定代表人张德华,董事长。
组织机构代码:70973395-7。
申请执行人云南凯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呈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云南凯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5504.0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支付案款75504.00元的义务,该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昆明市呈贡人民法院(2015)呈民初字第6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雷保华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 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