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302执128号
申请人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欲与被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鸡西市瑞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6500元,执行费19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双方未达成和解协议或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