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306民初553号
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南山办跃进委24组。
法定代表人:XX,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被告: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永丰乡新城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3.00元(已交纳),由原告鸡西市海通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