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02民初2865号
原告:***,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被告: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信息不详。
原告***与被告康**、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