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三
本院于2020年7月7日对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作出(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案号“(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一”补正为“(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二”。
审 判 长 曲 丹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
书 记 员 董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