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黑0382民初2900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三人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正在密山市发展和改革局接受账目审计,涉及到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账目案件延期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的账目审计结果能够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进而影响裁判结果。其申请事项符合法定的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曲 丹
人民陪审员 宋元杰
人民陪审员 林春红
书 记 员 董思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