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黑03民终390号
上诉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9)黑0382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艳,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戈亮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一、要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改判转移的债权债务不成立,驳回其诉讼请求。二、要求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及适用法律错误。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不成立,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工程承包关系。工程无竣工验收,出具的发票也是两个单位的发票。债权转让需要合法有效的债权否则转让无效,该案合同关系主体不清,工程施工主体不明。
被上诉人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2015年8月30日,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155,073.68元(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付款69,857.71元。2016年4月29日,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照70,000.00元的金额,给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开具的建筑业统一发票)。2015年9月8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085,215.97元。2015年10月30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三方协商: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对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共计1,085,215,97元,转让给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行使,由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直接付款给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将前述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列入固定资产账目中,并将案涉工程款1,085215.97元列为应付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欠款。2017年8月8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付款200,000.00元,2017年10月25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付款100,000.00元。原审认为,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这就要求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有效,并且实际履行。关于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第三人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戈亮,称有部分款项打到其个人账户。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与案涉工程无关,没有对案涉工程进行施工。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其对案涉工程进行了施工,履行了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与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且,已经支付的部分工程款69,857.71元,不在本案审理的工程款1,085215.97元的范围内。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及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入账,且列入固定资产账目中。财务管理制度对记账、入账均有严格的规定。能够证明本案所涉及的工程欠款,是真实存在的。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以入账行为认可了其与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称案涉工程入账违法,且交接时未核对,没有审核、审计。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称相关单位对其账目进行审计。但审计报告中,未对本案所涉及的账目进行审计。且其公司内部亦未对相关账目进行自查。属于其公司内部管理和相关人员工作失职的问题,不是本案的审理范围。其应承担诉讼不利法律后果。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故案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成立、有效。案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成立,有效。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理应向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欠款。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2017年8月8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付款200000.00元。2017年10月25日,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向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付款100000.00元。虽然,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与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还存在仓储保管服务合同关系,并且仓储保管服务费尚未结清。但在相关案件中,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将前述两笔款项扣除。且在本案中扣除,不损害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的利益。故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将前述款项在本案中予以扣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约定了按照年利率5%支付违约利息,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按照年利率5%的2倍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应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中的约定,支付违约利息。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因没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18974.03元及违约利息(以818974.03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欠款818974.03元及违约利息(以818974.03元为本金,从2017年10月25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黑龙江省怡安达商贸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0.00元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分别与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和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地坪施工合同,经原审庭审调查,鸡西市龙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否认为上诉人施工,而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陈述为上诉人实际施工,故应认定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工程虽然未经决算、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多年,决算、验收的主体应是发包人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其未组织决算、验收,应自行承担后果。且在上诉人的财务帐上已经体现应付工程款,因此应认定上诉人欠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坪施工的工程款。此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及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三方转移债权协议,由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应予认定。上诉人以其与第三人鸡东县建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存在发包关系以及工程未结算验收等否认欠工程款及三方抹账协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76元由上诉人密山市三梭通粮库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保国
审判员 杨桂荣
审判员 张忠义
书记员 刘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