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725执保9号
申请人:伊春市金岩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3月25日,汉族,现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带岭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回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山县。
申请人伊春市金岩筑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位于带岭区房屋在价值230000.00元以内予以**。担保人***以其名下位于伊春市带岭区商服(不动产权证:黑[2019]带岭区不动产权第0××8号)提供担保。本院已于2022年7月8日将轮候*****名下位于带岭区房屋;*****的财产价值以230000.00元为限;**期限三年,至此,申请执行人伊春市金岩筑路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山县人民法院(2022)黑0725财保4号民事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