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枫叶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枫叶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506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
被执行人:双鸭山枫叶煤矿
法人:***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枫叶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双鸭山枫叶煤矿的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近三年没有正常生产经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双鸭山枫叶煤矿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已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4)宝商初字第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郐滨
审判员*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