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双鸭某某煤矿、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黑0506执异2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艺街12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本院于2016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称,在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未全部履行完还款义务。根据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2019)吉06执4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双鸭***煤矿的投资人,该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故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被执行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吉06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与***2011年3月8日签订的《退股协议》有效,***为双鸭***煤矿投资人;二、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去产能关闭双鸭***煤矿奖补资金归***所有。2019年1月15日,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06执4号执行裁定书与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裁定并通知黑龙江省双鸭山市财政局将被执行人***所有的双鸭***煤矿的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奖励商服用房(价值460万元)交付给申请执行人***。2019年1月18日,双鸭山市财政局与***签署了《双鸭山市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奖励房屋协议》,***以枫叶煤矿法定代表人的身份签名。 另查明,***实际接收了奖励房屋并对外承租或出卖。双鸭***煤矿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企业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 本院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具有既判力,***于2011年3月8日成为双鸭***煤矿的投资人。同时双鸭***煤矿的登记信息为个人独资企业,根据商事外观主义原则,企业投资人应以登记的企业类型对外承担责任,故***应以个人独资企业性质对双鸭***煤矿的债务负责。虽然现在企业法定代表人仍然登记为***,但不影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的效力。故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为该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宝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