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双鸭山枫叶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黑0506执恢4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农艺街12号。 法定代理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 被执行人:双鸭山枫叶煤矿,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宝山区三合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矿长。 被申请人:***,男,1957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 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枫叶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宝商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195.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对申请人送达了执行法律文书,电话通知了被执行人执行案件一事,但被执行人得知此案情况后始终不提供地址,本院依法公告送达。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行踪及财产线索。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为多家法院的被执行人,并多次被发布了失信被执行人及被限制了高消费。经“四查”双鸭山枫叶煤矿名下无财产,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多为因欠款造成的负值,账户欠款500万余元,本院对发现的可用存款6854元,已依法划拨并支付给申请人。“总对总”查控发现的房产信息,因面积千平较大,被执行人尚有其他价值较小财产,且不能远超标地查封,故本院未予查封。未发现车辆信息。通过线下查询,被执行人***在市棚改办处有关闭煤矿奖补房产,本院根据房产的备案状态和本案标的金额,对暂在市棚改办名下的,已被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归***所有的,南市区9号地块4号楼一户商服进行了预查封,并对双鸭山市棚户区改造服务中心进行了送达。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材料出示给案件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询问申请人是否对本院查封的房产申请评估、拍卖,因本院查封的商服在关闭煤矿受奖房屋目录中的价值为28万余元,申请人表示因其申请标的较小,如果流拍会造成倒找差价的情况,不同意对商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基于上述情况,申请人黑龙江省农垦兴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4)宝商初字第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 斌 审判员 马志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