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建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建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黑0110执865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建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超,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建声装饰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中,依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民二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8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谭庆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