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91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240号3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刘雨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琳,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睿,哈尔滨市道外区永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滨三力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双城区周家镇铁道东。
法定代表人:姜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磊,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三力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人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2019)黑011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兰格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19)黑0113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三力人公司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双城区法院)严重剥夺兰格公司诉讼权利严重程序违法。双城区法院在2019年8月27日向兰格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其中起诉状上落款日期为2019年8月12日,应诉通知书上裁明该案立案时间为2019年7月31日,案号为(2019)黑0113民初3808号。根据以上诉讼材料,兰格公司认为该案是三力人公司在2019年8月12日向法院起诉的案件,故兰格公司在法院规定的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双城区法院必须先处理管辖权事宜并作出裁定后,才能进行下一步诉讼活动。但双城区法院在收到兰格公司的管辖权异议后,没有作出任何裁定就径行开庭按兰格公司缺席审理作出判决。更有甚者,双城区法院还在判决中援引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来论证2019年案件的管辖权,这种逻辑上的错乱明显是其为了偏袒三力人公司而故意为之。事实上,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城区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而且三力人公司负责施工的防水工程有严重的质量问题未解决,连年漏水给兰格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兰格公司本想在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后,提起针对质量问题的反诉,结果双城区法院枉顾正当诉讼程序,剥夺兰格公司诉讼请求直接按缺席裁判实属不公。综上,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兰格公司的上诉请求。
三力人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因本案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同一起案件指定管辖,兰格公司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系对管辖权异议的滥用,不应予以支持,并且本案不应为劳务合同纠纷,本案系三力人公司为兰格公司做防水工程,虽然合同封皮写的是劳务分包合同,但实际上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在双城区,本应由双城区法院管辖。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存在管辖权,程序合法正当。请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力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兰格公司给付三力人公司防水材料款46,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三力人公司、兰格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三力人公司为兰格公司的哈尔滨兰格药厂屋面做防水工程,约定工程预算价款、开工竣工日期及结算方式,并有兰格公司项目负责经理康国民签字。经三力人公司与兰格公司于2015年10月22日进行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后总施工面积为4620平方米,总工程款166,000.00元。兰格公司支付三力人公司工程款120,000.00,元,尚欠三力人公司工程款46,000.00元。三力人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兰格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法院,南岗区人民法院以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报请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黑01民辖51号民事裁定书,指定一审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三力人公司、兰格公司间劳务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三力人公司已如约提供劳务,兰格公司应履行付款义务,拒不付款有悖法律规定。三力人公司要求兰格公司支付劳务费用46,0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兰格公司在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指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再次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无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哈尔滨三力人新型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务费用人民币46,000.00元。案件受理费950.00元(三力人公司已支付),由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兰格公司在三力人公司2017年10月24日向双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应由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双城区法院亦将案件移送至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对解决纠纷的管辖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规定,作为接收货币一方的三力人公司的住所地为本案合同履行地。三力人公司营业执照载明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双城区,故双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2018年4月26日,本院作出(2018)黑01民辖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双城区法院审理。故兰格公司在法院已对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作出处理后,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对其再次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予审查及支持,并无不当之处。兰格公司关于一审法院程序严重违法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审诉讼中,本院已向兰格公司释明,如认为三力人公司施工的防水工程有质量问题,可依法另行途径解决。
综上,兰格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95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凯
审判员 宋冠瑶
审判员 王帅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于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