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哈尔滨兰格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执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军街67号。
负责人:樊庆刚,行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马端街2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格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公滨路5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60年*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80号。
被执行人:***,男,1957年*月*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180号。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与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哈尔滨兰格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17151636.2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已经对查询财产进行了查封。
现当事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财产处置事宜,协商期间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华杰
审判员  董伟建
审判员  李相彬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吴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