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财保22号
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行街**。
法定代表人:王子权,董事长。
被申请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
法定代表人:刘雨冰,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57年11月20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刘雨冰,女,汉族,1960年6月13日出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和街******。
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数额3087万元。请求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名下价值3087万元的财产。2020年12月18日,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保全申请。
审判长 王 慧
审判员 徐荣红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刘亚旋
书记员王奕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