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执460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平准街**。
法定代表人:所东斌。
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电塔头道街**********
法定代表人:刘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刘伟,男,1969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被执行人:王灏,女,196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马端街********iv>
被执行人:刘雨冰,女,1960年6月1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刘志圣,男,195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住所地哈尔滨市高新区科技创新城创业广场**楼创新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建杰,男,1967年5月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被执行人:施秀芬,女,1963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松**。
被执行人: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满族乡长征村102国道1293公里处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黑0103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与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王灏、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刘志圣、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杰、施秀芬、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835547.83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王灏、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刘志圣、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杰、施秀芬、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对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王灏、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刘志圣、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杰、施秀芬、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0月29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王灏、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刘志圣、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杰、施秀芬、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哈尔滨新思路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刘伟、王灏、哈尔滨兰格装饰有限公司、刘雨冰、刘志圣、黑龙江省华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宋建杰、施秀芬、黑龙江来顺大件运输有限公司、***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行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3执459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兆松
审判员  张国权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