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103民初14848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 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鑫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