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03民初3428号
原告:***,女,1964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成街****楼****。
法定代表人:刘洪春,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芳,女,1966年12月16日生,汉族,该单位监事,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润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工程师资格证、工程师注册证;造价员资格证;要求被告配合办理原告注销注册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如证件遗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要求被告返还所有证件:1、造价员资格证;2、工程师资格证、工程师注册证;3、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要求以上所有证件弘润公司停止使用,并归还原件;2.还清本人在职期间应发薪资:从2009年5月至2013年5月,共4年:(4年×12月)×6000元/月=28.8万元;3.证书侵权费用:2013年6月至今共计6年5个月,费用(6年×12月+5月)×1000元/月=77000元;4.精神损失费5万元;5.要求赔偿企业应承担22%的养老保险费:从2009年6月至2013年5月的费用合计2.4万元;6.要求公司声明在2013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7日,该公司承包、承建的工程项目中,凡使用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或声称原告为项目负责人的项目,一律与本人无关;7.各种赔偿及补偿金额合计43.9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09年5月8日入职弘润公司,担任项目负责人职位。在2008年本人通过考试取得了《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2009年5月29日经过注册到弘润公司,因工作职位需要把所有相关证件交由公司保管,证书含:1、大专毕业证:造价员资格证;2、工程师资格证、工程师注册证;3、二级建造师资质证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4、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且被告一直使用本人的资格证为企业资质升级和招投标。由于该公司自入职后,一直未按约定按月支付本人工资,拖欠工资,以各种理由推脱,破坏了约定,不守信用,本人于2013年6月向该公司提出辞职申请,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本人相关证件,退还本人所有相关证件(第一次诉讼弘润公司只归还了二个证件:二级建造师证和毕业证),现原告将被告第二次诉至法院,请法院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弘润公司辩称,造价员证、工程师证不在弘润公司,建筑安全考核证书已经丢失,网上注册还存在。弘润公司与原告没有任何雇佣关系存在,没有劳动关系,原告仅是在弘润公司挂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证据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法人身份证、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仍在经营中。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证据二、安全生产网络继续教育电子证明,证明2012年原告在弘润公司进行学习,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告并不是在弘润公司学习,是在网上学习,学习费用由弘润公司承担。
证据三、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证明原告在2011至2013年度,以弘润公司名义参加工程造价员学习,并获得证书,学习费用由弘润公司承担。
被告对该证据不清楚,没见过该证书。认为造价员证书现在已经作废。
证据四、建设工程职业注册人员查询单2份,证明弘润公司现在还在使用原告的安全人员证书。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的证件已经丢失,所以都已经不好使了,需要原告录制注销视频,才能将网上的原告信息在弘润公司予以注销。
证据五、建设工程职业注册人员查询单2份,证明原告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被告一直在使用到2019年10月。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只是在网上注册,但弘润公司一直没有使用,该证书已经丢失。网上注册的信息注销需要原告录视频配合或者原告自己去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
证据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明该证书在被告手中,需要被告归还。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该证书确实挂在弘润公司,但弘润公司没看见该证书原件。
证据七、项目安全考核证书,证明该证书在被告手中,需要被告归还。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该证书确实在弘润公司,但该证书已经丢失。
证据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证明该证书也在弘润公司,需要被告归还。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该证书确实在弘润公司,但该证书已经丢失。
证据九、介绍信一份,证明被告派遣原告到相关部门进行项目经理培训。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原告并不是从弘润公司去培训,只是以弘润公司的名义而已,费用由弘润公司支付。
证据十、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会审记录2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火车票,证明原告在弘润公司担任项目经理,参与该施工项目。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只是挂证方式承揽该工程项目,并没有实际参与,上面签字均不是原告本人所签,现场联系电话也不是原告的。
证据十一、电话录音及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须知2份,证明原告一直在向被告追要自己的证书,要求被告返还。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原告只是在弘润公司挂证,弘润公司没有管理原告的个人行为。
证据十二、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证明原告让原告妹妹殷玉华去弘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芳家取证书,殷玉芳不同意将证书还给原告。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和殷玉华均不在弘润公司管理,无法证明原告要证明的问题。
证据十三、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证明2006年3月9日从哈尔滨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不存在就职两个公司。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关联性、证明问题有异议,与本案无关。
证据十四、养老保险费汇总明细单、职工缴费表,证明2005年至2013年原告的养老保险是由原告自己缴纳。
被告对该证据质证意见为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劳动及劳务关系的存在,原告只是无偿挂证。
证据十五、借条一份、起诉状、调解书、结案通知书,证明弘润公司没有给原告开工资,被告以借条形式向原告支付工资7万元。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证明问题有异议,原告由于要买房子,所以向被告代理人借钱,代理人起诉要求被告还款,与本案无关。
证据十六、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登记表、投诉申请各2份,证明原告从2013年开始一直向弘润公司要证及拖欠工资,要求归还。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劳动监察部门找过被告单位,被告向劳动监察部门出具了声明,但原告未到弘润公司要求注销。2019年7月初才开始向被告要证。
证据十七、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证明原告到仲裁委要求被告返还证书及给付工资及养老保险,但仲裁委以原告已退休,主体不适格为由不予受理。
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原告与弘润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证据十八、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香坊区法院民事裁定书各一份,证明2019年9月10日原告起诉过被告,要求返还证书。被告仅返还了原告大专毕业证及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其他证件没有返还。
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本院对证据的认定如下:对于原告举示的证据一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法人身份证、单位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税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十八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香坊区法院民事裁定书,被告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举示的证据证据二安全生产网络继续教育电子证明、证据四建设工程职业注册人员查询单2份、证据五建设工程职业注册人员查询单2份、证据十七仲裁申请书、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据七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据八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能够证明原告预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三建设工程造价员网络继续教育合格证明、证据六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证据九介绍信、证据十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会审记录2份、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火车票、证据十一电话录音及二级建造师延续注册须知2份、证据十二微信记录、短信记录、证据十六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案件登记表、投诉申请各2份,不能证明原告预证明的问题,且被告有异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举示的证据十三解除劳动关系审批表、证据十四养老保险费汇总明细单、职工缴费表、证据十五借条一份、起诉状、调解书、结案通知书,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弘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玉芳系姐妹关系。2009年5月29日,原告通过弘润公司注册了二级建造师。弘润公司未给付原告任何报酬。2011年12月20日,***以弘润公司名义通过网络学习获得黑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网络继续教育电子证明,该证书注明:工作单位黑龙江省弘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为黑建工安B(2006)0116369,签发日期2011-12-20。通过建设工程执业注册人员查询项下的安管人员证书查询,***为弘润公司项目负责人,证码编号为黑建安B(2012)0100368,失效日期为2021-03-07,证书状态为有效。通过建设工程执业注册人员查询项下的注册人员查询,***为弘润公司二级建造师,注册专业为建筑,注册有效期显示为2019年10月27日。被告承认原告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合格证书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曾存放在弘润公司,但现在这两个证书已丢失,这两个证书的注册信息未注销。
另查明,***以返还原物纠纷于2019年7月11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2日将该案移送南岗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1日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其自认通过此次诉讼,被告返还了其二级建造师资格证和毕业证两个证书。
再查明,***于2019年7月16日向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劳动保险费并返还相关证件,2019年7月17日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哈香劳人仲不字[2019]第14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造价员资格证、工程师资格证、工程师注册证并停止使用,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证件在被告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二级建造师注册证,被告承认曾由其公司保管,但现已丢失。因该两份证件已丢失,原告主张返还原物已失去前提条件,原告虽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明确赔偿数额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原告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注销二级建造师注册证的诉求,因原告可直接到相关部门注销,无需被告配合,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第二项、第五项诉求,属劳动争议范畴,已由仲裁机构处理,本院不予审理。关于原告的第三项、第四项诉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的第六项诉求,该诉讼请求不明确,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8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隋 艳
人民陪审员  尹若玲
人民陪审员  于丽艳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孙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