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1民抗1号
抗诉机关:黑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爱辉区。
法定代表人:龚晓峰,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逊克县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和馥权,职务经理。
申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幸福乡长发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申诉人逊克县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3)爱民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黑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河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黑市检民(行)监(2016)2311000002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孙东坡
代理审判员 何龙航
代理审判员 刘双双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