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702民初361号
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476908264XC(1-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民主乡新发村。
法定代表人:张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海丰,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副经理,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时民,黑龙江省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7007336680833,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红光社区升辉松韵城。
法定代表人:王晓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辉,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系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师,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国,黑龙江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伊春市升辉实业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9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291.00元,减半收取计12645.50元由原告黑龙江省飞宇消防设施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管宏晶
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
人民陪审员 刘仁贵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瑛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