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1282民初761号之一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东太平路八委36组。
法定代表人:葛忠双,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车克君,黑龙江君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学刚,职务董事长。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未提供被告黑龙江金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具体明确的信息,其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方树俊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姜伯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