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2财保6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忠双,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依法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北五道街开发的汇雄国际小区A13号楼一层南侧自西至东数第3门,北侧自西至东数第1门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在肇东市北五道街开发的汇雄国际小区A13号楼一层南侧自西至东数第3门,北侧自西至东数第1门予以查封,在冻结(查封)期间不准抵押、抵债、变卖、转移。
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志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徐国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