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71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祥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常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正雪,黑龙江鹤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忠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帅秀海,黑龙江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于玲德。
再审申请人哈尔滨奇旺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玲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哈三商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奇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东兴
代理审判员  陈春雷
代理审判员  赵洪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董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