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1282执748号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忠双,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纠纷的(2016)黑1282民初260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截止到2017年11月13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标的额为447876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强
审判员 郭瑞江
审判员 刘德来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文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