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1282民初3356号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忠双,职务总经理。
被告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建平,职务总经理。
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肇东市汇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黑龙江省东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于清春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