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黑龙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民辖终39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省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富水路**哈尔滨软件园******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60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适用一般合同管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的住所地应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本案应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基于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发生的纠纷,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涉案工程施工地点位于天津市宝坻区,故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一审裁定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5民初609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鸿云
审判员  史军锋
审判员  张 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唐新轶
书记员张晨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