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1执920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王岗镇新胜村。
法定代表人:孙晓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梁继昌,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务。
被执行人:黑龙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经开区南岗集中区富水路115号哈尔滨软件园A区3栋3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白雪峰,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双城区运粮河老年养护院,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街道新华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女,197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塔河县开库康乡开库康村59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0872号裁决书,受理了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黑龙江鼎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双城区运粮河老年养护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哈尔滨航宇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仲裁委员会[2020]哈仲裁字第087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宇
审判员 李晓芳
审判员 谢 宁
(院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良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