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云0402执异14号
在本院执行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古典园林公司)与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常里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云0402执477号]中,异议人常里居委会对本院扣留及提取其在红塔区的代管资金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本案生效判决确认常里居委会支付古典园林公司工程款及利息,因常里居委会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义务,经与申请执行人古典园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后也未按期履行。异议人在红塔区的代管资金中,可用资金为95039.5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其中55000元,该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常里居委会提出被提取的可用资金并非其自有资金,经本院核实,常里居委会称可用资金95039.59元主要为社区、小组的办公经费,此外还包括社区的铺面租金、空壳村分红收入、未发放的小组长工资等,但常里居委会及红塔区均不能明确上述各项款的具体金额,故异议人要求返还被提取的代管资金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本院调查情况,常里居委会在红塔区的代管资金包括应付款、专项应付款、预收款等,本院在未区分资金类型及性质的情况下扣留代管资金392017.14元不当,应予纠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9年4月8日,本院作出(2019)云0402民初1206号民事判决,判由常里居委会支付古典园林公司工程款559941.94元及利息。该案经二审,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云04民终6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决。履行期限届满后,常里居委会未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古典园林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常里居委会与古典园林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该案于2020年6月17日终结执行。因常里居委会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古典园林公司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扣留了异议人在红塔区的代管资金392017.14元,并提取代管资金55000元。
一、解除对玉溪市红塔区的代管资金392017.14元的扣留;
二、驳回异议人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常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徐文华
审判员 王 晟
审判员 岳艾茜
书记员 赵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