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

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7民初2109号
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古城街道办事处团山路14号。
法定代表人:柯金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莲春,女,1983年6月1日生,彝族,住新平县。系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刑从荣,职务: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新平县。
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故无需继续诉讼为由,自愿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的起诉,其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72元,减半交纳2486元,由原告新平可洋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刀本权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竹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