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402执40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杯湖社区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之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市红塔区。
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路22号(互联网创新园),现住所地:珊瑚路***三幢2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省**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的(2020)云0402民初3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由***、**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支付垫付款323950.43元,并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案件受理费8242元,减半收取4121元,由***、**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垫付款323950.43元,并以未付垫付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并支付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121元,应交执行费4759元,以上合计332830.42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亦查无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查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其名下位于**市的房屋已另案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将被执行人***、**迎来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云0402执40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曹 华
审判员 周 庆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执行员 肖 杰
书记员 卢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