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民初1793号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镇杯湖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11月18日,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公路分局,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桂山街道西园路**。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与被告新平公路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以需庭外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20元,减半交纳8560元,由原告云南省玉溪市大营街镇古典园林建筑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卢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