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盛恒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109执82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77号锦绣家园东区1栋203号。
法定代表人:李东华,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江,职务董事长。
本院受理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7)黑0109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3502129.55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额度冻结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十六辆。经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登记房产、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等方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有财产暂不具备处置变现条件。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忠民
审判员  胡 洋
审判员  刘 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