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与韩希国、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103民初10297号
原告***,男,1987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双城市。
委托代理人***,男,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东元律师事务所哈尔滨分所律师。
被告韩希国,男,1966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江安街377号锦绣家园东区1栋203室。
法定代表人***,男,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合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鞠宏毅,男,黑龙江斯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市三建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建公司”)、哈尔滨宝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被告宝鼎公司将工程“鼎园·明府一标段”发包给被告三建公司,被告韩希国在被告三建公司承包了部分工程,原告在被告*希国承包工程的水暖施工班组从事水暖工作,现工程已完工,但被告*希国欠原告工资,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承担给付原告工资286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宝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三建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哈尔滨市松北区,三被告住所地均不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且工程所在地为哈尔滨市香坊区,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由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杨丽欣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会